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鄭周根
訴訟代理人  尤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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