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鄭周根
訴訟代理人 尤俊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