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洪瑞宏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其所代墊之營業費用,爰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惟查,被告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
北市信義區,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該
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