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張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薛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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