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張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薛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張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被 告 薛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