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相 對 人 賴敬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中山
區;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雙溪區,有初步分析研判表、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