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聲明異議人 劉志鵬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 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 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相對人 林宗逸
林秀芬 相對人Fidelity.
StockFun.法定代理人JefferyC.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相對人LehmanBr.
administr.法定代理人MichaelJ.上列異議人對相對人依本院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宣告破產事件所申報破產債權之加入及數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逸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應予剔除。
林秀芬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叁佰零壹萬肆仟零捌拾捌元,應予剔除。
FidelityPuritanTrust:FidelityLow-PricedStockFund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應予剔除。
LehmanBrothersInternational(Europe)(Inadministration)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債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1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申報其等對破產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惟依相對人提出債權憑證資料所示,相對人均為雅新公司股東,並依股東身分對雅新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惟股東權係公司資本之象徵,而雅新公司受破產宣告時,資本扣除債務後已為負數,得以表彰投資人股東權之資產已不存在,以股東權為基礎所衍生之權利亦應消滅。且相對人就其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計算方式、因果關係等,並未提出證據說明,又相對人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爰就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全部聲明異議,請求予以剔除等語。
三、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故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非另行訴請確定無由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例參照)。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得否行使表決權,其破產債權額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準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故法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判斷為已足,合先敘明。
四、經查,相對人固主張其等對雅新公司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存在,惟就其等提出之債權申報資料形式上以觀,相對人係本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雅新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是否受有損害、損害金額之計算方式、所受損害及雅新公司之侵權行為間有無因果關係等情,均未見相對人加以舉證或說明。準此,本院自無從形式上認定相對人對雅新公司有其等所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且依相對人之申報資料,相對人至遲於民國96年
4月間即已知悉得受賠償之原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相對人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於98年4月即罹於消滅時效,惟相對人於時效完成後之99年7月間始申報破產債權,自無從發生中斷時效之法律效果。縱相對人對雅新公司果有債權存在,雅新公司亦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是以,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申報之債權,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需另行訴請確定以為解決,非本件破產債權異議之裁定程序所能審究,已如前述。故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除依法抗告外,應另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併予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申報日期│相對人│申報金額│├──┼────┼────────────────┼────────┤│1│99.07.20│林宗逸│1,147萬4,849元│├──┼────┼────────────────┼────────┤│2│99.07.20│林秀芬│301萬4,088元│├──┼────┼────────────────┼────────┤│3│99.07.30│FidelityPuritanTrust:Fidelity│2,435萬4,733.8元││││Low-PricedStockFund││├──┼────┼────────────────┼────────┤│4│99.07.31│LehmanBrothersInternational│1,089萬9,835元││││(Europe)(In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