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7號
99年度破字第8號99年度破字第11號異議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蕭德富 上列異議人因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
5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99年度破字第7、8、11號認可分配表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異議意旨略以:依本次公告第1次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觀之,第17頁序號A027所示「估計行使別除權可受償金額」表列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清償債權後及估計行使別除權後未受清償債權金額」表列金額為0元,故系爭分配表未列有分配金額予伊。然伊就雅新公司名下即桃園市○○區○○路
0段000號抵押物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若以底價4億6083萬7755元拍定,尚不足清償伊暫訂參與第1次分配之破產債權金額6億1907萬8733元,是上述「清償債權後及估計行使別除權後未受清償債權金額」乙欄應暫列金額為1億5824萬0978元,以符實情,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之別除權標的於破產管理人提出系爭分配表時尚
未拍定,故最後拍定所得收取之拍賣價金金額上不明瞭,故破產管理人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金額暫估異議人得自別除權標的拍賣受償之金額,待拍賣確定後,異議人所未受清償之債權餘額,將另行以無擔保債權認列,而於最終分配時再進行分配,業據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衡以如此認列作法,實並不影響異議人之受償權益,亦可兼顧無別除權之其他債權人因異議人尚未確定行使別除權之餘額前,任意預估行使別除權可能受償範圍(卻不以別除權優先受償權利金額),而拉高無別除權之債權餘額參與分配而受損害。且可避免執行程序一旦延宕,造成其他債權人遲遲無法受分配之情形。加之,本次分配僅為第一次分配,尚非最終分配,故不妨待異議人確定行使別除權後之餘額,再列入分配,應屬適當。從而,異議人執上開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異議人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