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告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健智 被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蔣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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