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79號上訴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如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第1項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合計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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