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方冠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葉**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時,聲請狀未載相對人葉**之真正姓
名、住居所,經本院以108年1月17日函命聲請人於10日內
補正,上開函文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聲請人對相對人葉**
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