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91號
原   告  邱勝騰
被   告  陳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223
號),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2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