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310號
原   告  孫榮吉
訴訟代理人  李明暢
被   告  周金傳
訴訟代理人  張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0000000000分之一九四四六移
轉登記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000000000分之一九四四六
移轉登記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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