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烽滏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吳趕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除死亡、改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其餘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三、提出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嘉義市○○○段○○○○○○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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