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峰
法官林陳松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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