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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