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鳳山庭
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郭文通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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