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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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31,221,347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0,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 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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