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鄉○○路○道國中前,經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合計0.一四公克,包裝重合計0.六三公克,聲請書簡略記載為重0.七公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八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二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0.一四公克,包裝重合計0.六三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二九三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