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原告起訴狀列「呂**」為被告,其個人資料不詳,起訴不合程式。本院乃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及陝西段851、852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 適格 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