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告古帆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柯皓騰
詹雅淳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徐嘉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古帆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