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相對人 陳素燕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9日102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5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3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紹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