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民選任辯護人張世柱律師被告黃振益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 律師
林雅娸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為「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劉子健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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