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王瀞瑩 被告 林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386元(計算式:10,000元+200,386元=210,3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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