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濟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漏載被告係幫助犯,惟於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已敘明:被告係幫助犯乙節。是以,此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補充更正,以使原判決主文所示內容與本院原判決理由所示本旨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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