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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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三、四之罪,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偽造署押│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3年5月18日│93年6月4日│93年6月3日│93年6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11773│93年度偵字第19562│93年度毒偵字第3788│93年度毒偵字第3788││││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簡字第4536號│94年度簡字第281號│93年度訴字第2371號│93年度訴字第237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29日│94年1月27日│94年3月10日│94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簡字第4536號│94年度簡字第281號│93年度訴字第2371號│93年度訴字第2371號││決├────┼─────────┼─────────┼─────────┼─────────┤││確定日期│93年12月4日│94年3月5日│94年4月6日│94年4月6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如易││奪公權期間或罰│科罰金,以銀元參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科罰金,以銀元參佰││金額│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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