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⒋│├──────┼────────┼────────┼────────┼────────┤│罪名│放火燒燬現有人所│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在之建築物,未遂│掌管之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3年5月9日│95年5月17日│95年9月2日│95年9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93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837號│第12977號│字第4989號│第498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簡字第3927│95年度訴字第2596│95年度訴字第2596││││242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8月24日│95年6月29日│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5年9月20日│95年10月4日│96年6月8日│96年6月8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73條第1項│刑法第1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又│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日│││├──────┼────────┼────────┼────────┴────────┤│備註│板橋地檢95年度執│板橋地檢95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6467號│││字第8360號│字第8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