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附表所示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又原判決雖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本院仍得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⒋│⒌│├─────┼─────┼─────┼─────┼─────┼─────┤│罪名│持有第一級│持有第二級│共同販賣第│連續施用第│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二級毒品│一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年│月│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90年8月19│90年8月19│90年8月19│95年1月下│95年6月25││民國)│日│日│日│旬某日起至│日││││││95年6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年度及│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案號│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5年度毒│署95年度毒│││字第11397│字第11397│字第11397│偵字第5154│偵字第5154│││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臺灣高等│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法院│法院│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後├──┼─────┼─────┼─────┼─────┼─────┤││案號│92年度上訴│92年度上訴│95年度上更│96年度訴緝│96年度訴緝││事││字第3691號│字第3691號│㈠字第813│字第105號│字第105號││││││號││││實├──┼─────┼─────┼─────┼─────┼─────┤││判決│93年1月19│93年1月19│96年1月18│96年5月23│96年5月23││審│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判決│93年1月19│93年1月19│96年2月26│96年6月22│96年6月22│││確定│日│日│日│日│日││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制條例第11│制條例第4│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7款│第3款│第3款││條例│││(不予減刑)│││├─────┼─────┼─────┼─────┼─────┼─────┤│減刑後│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2││宣告刑│年│月│年6月│月,如易科│月,如易科││││││罰金,以銀│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元300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編號1、2、3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編號4、5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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