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呂松輝
被 告 鎮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劉仙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詠聚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
251,694元之工程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1,69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選任呂
松輝為訴訟代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
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