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黃家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界科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在簡易程
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為「綠界科技」而未載其全銜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月12日前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繳費收據(註:原告
僅補繳裁判費)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