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4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黃凱熙 (原名 黃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
為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
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且依約定書第5條,
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詎被告
截至94年9月15日止,積欠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2萬6,1
37元未為清償,依約定書第9條、第8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清償全部借款,及給付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
即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
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等件附卷可參
(見109年度北簡字第2391號卷第9至15頁),堪信為真。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4,63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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