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43號上訴人 林木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被上訴人 吳嘉豪
陳裕豐 吳善光 原名 吳鑑原 . 溫艦斌 溫林鏬妹溫炤華 . 梁志宏 即溫炤華之. 梁秋鳳 即溫炤華之. 梁千千 即溫炤華之. 溫相斌 即溫炤華之. 薛明桓 即溫炤華之. 薛雅萍 即溫炤華之. 溫燊斌 即溫炤華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就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關於系爭鐵皮屋坐落系爭941之1、941地號土地面積測量結果不同,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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