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甲○○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99,988元(計算式:26㎡×45,589元+21㎡×38,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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