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40號上訴人 陳佐進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 謝慶 被上訴人 謝宗曉 被上訴人 謝松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0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並請被上訴人 陳報 系爭房屋,是否業已拆除完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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