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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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游芬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芬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高雄○○○區○○段○○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高雄○○○區○○段○○段1710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游芬雅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拍賣抵押物之附表。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