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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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張華邦
張華玲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虞鴻 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查本件原告張華邦、張華玲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應徵裁判費各為1千元,原告蘇美蓮起訴之訴訟標的為1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72元,共計應徵裁判費為15,672元,扣除已繳之1千元,尚應補繳14,67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