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級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52號抗告人 張安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52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2年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