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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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被上訴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古嘉諄 律師 李惠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