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育誠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張景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育誠前經本院認為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原審判決書所載之各該事證可佐,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賭博、詐欺等前科,又自承有施用毒品,意志不堅,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3年重刑,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被告另案執行出監日即民國101年2月29日執行羈押(本院一卷85、87頁),及先後自101年5月29日、同年7月29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1月29日、102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本院一卷217至218頁,本院二卷356至358頁,本院三卷42、43頁、124至125頁、243、247頁),又上開第五次延長羈押之期間於102年3月28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3月18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