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1號再審原告 陳余環 再審被告 李文宜
李文哲 李文玄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6,012元【2300×267×37095/47856=4760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李珮妤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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