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65號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吳軒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那魯灣創意行銷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