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553號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陳駿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