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4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4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陳明煌

被告 廖俊義

李孟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廖俊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0元,及其中133元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344元,及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廖俊義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2,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80,3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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