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5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佑駿
被告 許文鋒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18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54,618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