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554號

原告 林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要件,應於5日內補正,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經查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內容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權利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係主張被告於何時、地有何故意或不法過失侵害原告何權利致原告受何損害之行為應詳細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據,原告應依前開內容整理補正完整之應受判決之事項、訴訟標的及與訴訟標的相符之具體原因事實之完整起訴狀、證據資料,並附繕本(含證據)一份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