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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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303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調解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應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用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黃俊智業於111年10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其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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