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73號

原告 陳清和

被告 陳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要求被告應封閉所開三個窗戶,恢復原狀。事實理由則主張因被告整修其房屋開窗(依前案111年度營小字第240號可知應係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侵害原告私領域,原告無法忍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要求被告封閉其房屋所開三個窗戶,恢復原狀等語,經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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