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壬○○
癸○○○庚○○戊○○甲○○乙○○辛○○己○○○寅○○丑○○辰○○卯○○子○○被告丁○○
好年年速食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二0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