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原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背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原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背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