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87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黃文進
被   告  陳根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如下:㈠本
金債權:新臺幣(下同)52,536元。㈡利息計算:⑴給付期
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0年5月18
日起至90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919
元。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
自9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
依約被告未依期繳納本息者,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而被告自90年6月21日起,即未再履行給付義務,屢
經催討,復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
紀錄一覽表各1份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150元(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宜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