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營小字第28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黃珺妮
被   告  潘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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