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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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 藍少蓬
林太澧 藍少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鐵英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190萬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